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3民初2315号之一
原告:杭州顺皇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康丰路8号1幢5楼05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084575249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元宏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立业新村125号(***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0157468461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
原告杭州顺皇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宏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杭州顺皇钢铁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顺皇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由处分其诉权,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顺皇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85元(已减半),由杭州顺皇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毛效龙
二O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