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22民初4486号
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丽湖名居****。
法定代表人:钱利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峰、孙静,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宣城聚光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星隆国际广场**楼**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韦俊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立明,安徽帅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丁建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俞群钢。
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宣城聚光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宣城聚光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自身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67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1711元,由原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立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江文欣
法官助理 李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