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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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709号
原告:**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环城北路83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五里牌路70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冠***24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开发区大华城市花园C9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州世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太湖路1199号天和大厦12层12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科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湖州世苑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科化妆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科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