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十加一文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桂0821执32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广场康晨小区D1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0747955139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周平,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柯,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十加一文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南县镇隆镇金雅小区D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21MA5LC25X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广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十加一文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加一文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十加一文旅公司未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鹰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十加一文旅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及利息(另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和执行费12400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十加一文旅公司在金融机构、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登记等处的财产状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本院依法网络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十加一文旅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文杰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珍
书记员甘健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