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桂0821执异20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鹰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十加一文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加一文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鹰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2020)桂0821执327号案的被执行人所依据的法律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实十加一文旅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未能提交充足的证据证实***、***、***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到期出资。因此,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请求,证据不足,对其申请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广西天鹰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钟 良 人民陪审员 黄 坚 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
法官 助理 臧冬梅 书 记 员 陈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