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贵州贵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03民初2622号
原告:古泽容,女,汉族,1985年8月8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告:贵州贵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6NXM6J,地址: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五楼B区B50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古泽容诉被告诉被告贵州贵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以补充提交证据为由,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古泽容撤诉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泽容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古泽容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