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锦田翔商贸有限公司、贵州贵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浦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4846号
原告:锦田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南关镇长岗村。
法定代表人:田要明。
被告:贵州贵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浦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新浦经开区。
负责人:杨才斌。
被告:贵州贵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赵韩。
原告锦田翔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贵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浦分公司、贵州贵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依法处分诉讼权利,书面表示申请撤诉,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锦田翔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