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3246号
申请人:**来,男,汉族,1976年11月22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执行人:贵州贵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综合服务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6NXM6J。
法定代表人:赵韩。
申请人**来与被执行人贵州贵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贵兴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额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兴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