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21民初11号
原告:马鞍山建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工业集中区纬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MA2TRY8Y6B。
法定代表人:汪开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姑孰新城逸仙苑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80124412M。
法定代表人:程邦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告马鞍山建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马鞍山建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鞍山建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