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

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0664号
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经济开发区社棠工业园润天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
被告: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3号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胡瑞林。
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水长城开关厂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刘奇琦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