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

北京鑫昌华强工贸有限公司与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79068号
原告:北京鑫昌华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104国道东侧(北京中印新华印刷器材有限责任公司)2幢0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刘凤莲。
被告: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3号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胡瑞林。
原告北京鑫昌华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洲坝能源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鑫昌华强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昌华强工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昌华强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魏慧彪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