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民初3095号
原告:**选,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告: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磷路西52号。
原告**选与被告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选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选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选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6元,减半收取计598元,由原告**选负担。
审 判 员 邓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勇
书 记 员 于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