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21民初1568号之一
原告:***,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富涵,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西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6928320775。
法定代表人:孔凡军。
原告***与被告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程 燕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卞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