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财保79号 申请人: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路西05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1692832077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6号1幢1号17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309079212Q。 法定代表人:袁舰。 申请人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侯睿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