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2财保78号 申请人: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路西05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1692832077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成海路6号1幢1号1702室,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6309079212Q。 法定代表人:袁舰。 申请人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日日顺物联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0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诉前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保全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 判 员 侯睿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