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

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与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03民初5018号
原告: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滨河路与解放路交汇处向阳荷花广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6458225P
法定代表人:鲜文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帅、唐开建。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0664721316。
法定代表人:曾志远,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未提供)。
原告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备价款及维护保养费1,788,100元,并以设备价款1,491,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至款付清之日止,且违约金的总额以被告拖欠设备款的百分之五即74,555元为限;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6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电梯定做与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梯设备,并进行安装和维护。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2020年5月10日,经双方核算,被告欠原告款项共计1,788,100元,原告多次追要该款无果,故提起诉讼。
被告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6日,原、被告签订《电/扶梯设备定做与安装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扶梯设备并进行安装和维护,合同总金额为6,385,000元,付款方式约定: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分批发货分批付款,甲方(被告)应将合同批次设备总金额的30%作为定金及设备预付款支付给乙方(原告);甲方应在发货前25日之内将合同设备总金额的60%作为发货款支付给乙方;本批次设备安装竣工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后,在七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设备余款的10%;运输费按本批次需发货的数量金额,甲方向乙方与设备款一并汇入乙方指定账户,乙方收到本批次货款与运输费后在25日内发货;货到现场在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安装总价款的60%作为安装款;设备安装调试、竣工后在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安装总造价的30%,留安装费10%作为质保金,以发货日期计算满26个月为质保期。违约责任约定:由于甲方违约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合同价款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支付办法是,每延迟一日,违约金为迟延支付合同设备价款的万分之四,违约金总额最多不超过迟延支付合同设备价款的百分之五。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6月将涉案设备安装竣工,2017年4月全部验收合格,原告并履行了维修保养义务,被告也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2020年5月10日,原告出具“南阳赛格电子城欠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设备与安装款明细表”,经核算,被告共欠原告设备价款及维修保养费共计1,788,100元,其中设备价款1,491,100元,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曾志安在该明细表上签字确认。后原告追要该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电/扶梯设备定做与安装合同》和南阳赛格电子城欠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电/扶梯设备与安装款明细表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电/扶梯设备定做与安装合同》系双方自愿,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现仍欠原告设备款及维修保养费1,788,100元的事实,有被告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曾志安签字认可的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按时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备价款及维修保养费1,788,100元并支付违约金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设备价款及维护保养费1,788,100元;并以设备价款1,491,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0日起按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至设备价款付清之日止,且该违约金的总额以74,555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77元,由被告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廷峰
人民陪审员  张玉晓
人民陪审员  卢 彤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子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