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

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303执8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滨河路与解放路交汇处向阳荷花广场1号楼6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66458225P
法定代表人:鲜文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帅,系北京市京国(南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龙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0664721316。
法定代表人:曾志远,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1303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788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表述为准】等。因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3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支付机构账户内存款合计不足百元,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要求处置,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名下有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
三、经南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南阳市××区××产业集聚区××以南龙××大道以东土地一宗,本院已于2021年5月18日对上述土地进行查封,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该查封于2024年5月17日到期,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四、本院已于2021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困难可委托律师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尚未执行标的为本金17881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5018号民事判决书为准】等。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阳市××区××产业集聚区××以南龙××大道以东土地一宗,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南阳赛格电子城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奥达电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谭 猛
审判员 范 鑫
审判员 马俊顶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