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丰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安丰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允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异9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云飞路66号天源迪科科技园7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谢爱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益平,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欣,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云飞路66号天源迪科科技园7号楼701室。
法定代表人:汪世平。
第三人:汪世平,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本院在执行中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中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汪世平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书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撤回异议申请,属于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杰胜
审判员  钟 伟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伟
附: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