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丰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安丰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本源精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安丰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91866897G,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云飞路66号天源迪科科技园7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谢爱兵。
被执行人:合肥本源精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106号明珠产业园2栋3层。
法定代表人:方亚男。
被执行人:汪志春,男1972年7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安丰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本源精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汪志春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23执8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莉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中安丰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91866897G,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云飞路66号天源迪科科技园7号楼7层。
法定代表人谢爱兵。
被执行人:合肥本源精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创新大道106号明珠产业园2栋3层。
法定代表人:方亚男。
被执行人:汪志春,男1972年7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安丰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本源精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汪志春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123执8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卓玉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