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丰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锦源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中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303民初3799号
原告:安徽锦源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瀚林银座苑(西区)第6栋1单元1层010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MA2NC5RL40。
法定代表人:张志成,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佩伟,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云飞路66号天源迪科科技园7号楼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1866897G。
法定代表人:谢爱兵,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锦源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安**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安徽锦源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锦源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锦源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8元,减半收取1304元,由原告安徽锦源暖通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聂雪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