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丰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縭安丰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恢690号
申请人:中安丰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市辖区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爱兵,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合肥市市辖区。
法定代表人:汪世平,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安丰磊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舒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523民初2046号调解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