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921执06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款55600元,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3250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6)鄂0921民初5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新元
人民陪审员肖年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