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跨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永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签署表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4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跨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改芹,,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永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四川省营山县星火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审案号:(2016)粤0305民初1129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双方补充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视为对管辖权的有效约定,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双方签订的《水池改建施工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另行达成仲裁协议,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振东

审判员*灵玲

代理审判员黄玮娜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