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永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民辖终46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跨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改芹,,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弥渡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永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四川省营山县星火镇。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审案号:(2016)粤0305民初11298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主张双方补充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视为对管辖权的有效约定,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应由深圳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双方签订的《水池改建施工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上诉人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另行达成仲裁协议,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振东
审判员*灵玲
代理审判员黄玮娜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