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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阳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鄂0921民初541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阳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光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6月15日第一次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爱商公司当庭提出反诉,本院决定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2016年8月2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金阳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某,被告(反诉原告)爱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某某、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9月5日,原告(反诉被告)金阳光公司书面申请调解,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我国建筑法、合同法均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该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金阳光公司施工的工程已经爱商公司验收合格,循惯例提交了竣工结算报告,依约定开具了孝昌地税发票,故其请求发包人支付价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具体数额应依法核定。结合爱商公司所提反诉请求及证据,确认已付工程款1019360元。对于爱商公司反诉主张的金阳光公司逾期完工,违约在先问题,本院认为该主张应以对合同条款的准确理解为前提条件。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案涉合同中涉及工期的条款有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综合合同约定、验收报告书和合同履行中大量存在的设计变更报告、工程增项报告,可以确定建设工程的开工日和验收日分别为2014年3月5日和5月28日。虽然验收日按惯例及合同约定应晚于完工日,但即使以上为完工时日,仍未超出建设工期。爱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在约定的完工期届满前增加工程量,期满后仍出具设计变更报告等行为均属合同约定和实际发生的影响工期情形。故本院认定金阳光公司没有违反工期约定,不属违约在先,更不应就此承担违约责任。爱商公司据此提出的反诉请求应予驳回。验收报告中注明的“整改项落实中”已有2014年10月10日金阳光公司认可并同意从工程款中扣除的相应费用等证据证实,爱商公司以没有具体日期的照片和单方形成的报价单、计算书、收条等证明力不强,对方又不予认可的证据提起的其他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爱商公司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约定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逾期付款利息数额应另行依合同约定和本院认定的付款金额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二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3月5日,金阳光公司(乙方)与爱商公司(甲方)签订《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LED生态产业园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慨况,工程内容详见施工图,质量合格;二、工程期限、工期60天,2014年3月5日至5月5日(以双方确认开工时间为准。经甲方工程代表认可,工程相应顺延);三、合同总价款,清单包干140万元。价款包含相关税费,开湖北孝昌地税发票(乙方需为甲方提供外经许可证及其他开票资料),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等额孝昌地税发票,否则甲方可以暂缓支付费用;五、乙方权利和义务,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六、养护和保修,绿化养护期,竣工验收后由乙方负责6个月,工程保修责任期一年,喷泉防水部分工程保修二年;八、工程质量与验收,乙方应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7天内按甲方要求编制资料。向甲方提供完整竣工图、资料;工程竣工后,乙方书面通知,甲方接到通知后十日内组织初步验收,并在7天内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由甲方签署验收合格证,乙方凭验收合格证办理竣工结算;十一、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合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甲方付5万元作为工程启动金。乙方收到启动金后2个工作日内把前期方案以电子档的形式发给甲方,并派施工人员入场施工。乙方钢筋、水泥进场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付总价款的10%,作为进度款,甲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并经甲方认可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5%余款作为质保金,在甲方验收合格12个月后付清;十二、违约责任,1、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延误工期累计超过七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再支付其余工程款;5、因乙方违约,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终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约方,收到通知超过5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并由违约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赔偿;7、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乙方可停止施工,工期顺延同时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至2014年5月15日,甲方共开出15份变更报告书;至同年5月4日签署9份现场增项签证报告书。爱商公司出具的园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开工时间2014年3月5日,验收时间5月28日。验收程序1.组织竣工验收小组,制定验收方案;2.约定竣工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小组人员进行验收;3.验收合格后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张某云签署“已验收,整改项落实中”意见,爱商公司盖章。该报告注“建设单位对经验收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2014年6月14日,金阳光公司提交黄某源复核的工程结算书,同日,爱商公司张某云复核签字,盖公司印章;同年6月23日,金阳光公司开具孝昌县地方税务局结算项目为LED生态产业园景观工程140万元建筑业统一发票。爱商公司至2014年5月16日共付款79万元,2015年2月9日付款20万元,该99万元付款金阳光公司认可。爱商公司反诉称已支付1019360元,除上述99万元外,还包括借款人黄某源2014年9月27日出具,金阳光公司盖章的3000元借条,并注明“此款在工程款扣除”和2014年10月10日金阳光公司盖章确认的网球场、雕塑台整改费用24860元,同样注明“以上款项在工程款中扣除,此工程款付给陈文涛”及2015年3月31日爱商公司单方决定因施工违纪扣除深圳金阳光工程款1500元。另爱商公司还提供了2015年12月9日陈文涛收到爱商公司代金阳光公司支付的农民工工资97000元收条。金阳光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的理由是:未经该公司核对,也无权威的第三方如劳动部门确认的单方结算,不能对其产生约束力。爱商公司就其反诉相关问题在庭审时表示,该公司没有发出正式的通知,在2014年6月20日至7月8日的工程联系单中有所体现,工程联系单申请第三方施工整改的表述不能达到合同解除的目的。主张权利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一、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阳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8064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80640元-140万×5%=310640元,自2014年6月20日至2015年6月15日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5年6月15日起380640元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金阳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部反诉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78元,由深圳市金阳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1078元,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848元,由湖北爱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姚建新
书记员  王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