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305执***66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沙河西路4811号深港花卉中心M区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1998249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市跨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镇新光路新源工业区第七栋50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7276X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永泰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跨越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3145号民事判决、本院(2016)粤0305民初112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0215.93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款及执行费共计人民币20418.93元支付到本院执行款账户,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1月23日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3145号民事判决、本院(2016)粤0305民初11298号民事判决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203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3145号民事判决、本院(2016)粤0305民初11298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