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润浩泰科技有限公司

张和与北京绿润浩泰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北京绿润浩泰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05286

原告**,男,194510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原告之子),1975522日出生。

被告北京绿润浩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42号楼院2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19757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天津)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农场南津蓟铁路东侧。注册号:1200004000733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97685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农业解决方案有限公司(MacDermidAgriculturalSolutionsInc.),住所地美国康涅狄格州沃特伯里弗莱特路245号。

委托代理人**,男,19766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管军,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绿润浩泰科技有限公司、中***(天津)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农业解决方案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五十四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代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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