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北京绿润浩泰科技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12-23
中华人民共和国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05286号
原告**,男,1945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原告之子),1975年5月22日出生。
被告北京绿润浩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42号楼院2号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1975年7月2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天津)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武清区农场南津蓟铁路东侧。注册号:12000040007331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1976年8月5日出生,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农业解决方案有限公司(MacDermidAgriculturalSolutionsInc.),住所地美国康涅狄格州沃特伯里弗莱特路245号。
委托代理人**,男,1976年6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管军,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绿润浩泰科技有限公司、中***(天津)农用化学品有限公司、***农业解决方案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四千五百五十四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周 岭
人民陪审员 ***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代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