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川0193民初8557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海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广播电视台、第三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海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信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901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解文阳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