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4执32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卓越时代广场****(15A、15-19、34-36、41-43)及五层至十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267P。
法定代表人芦苇。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0年3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6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富春东方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470924。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9845726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山区的房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山区的房产(不动产权证证号××),本院已轮候查封,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时瑞投资有限公司20%股权,本院已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持有的深圳市时瑞投资有限公司80%股权,本院已轮候冻结,暂无法处分。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并扣划执行款5912元,此款已冲抵部分诉讼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5日作出了(2015)深中法破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该院已受理许冠群对本案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人。2015年5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中止诉讼及执行通知书,告知本院中止对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移送已被扣押的资产及相关材料,并通知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处分完毕,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鉴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案外人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且告知本院中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移送已被扣押的资产及相关材料,故本院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俊会
执行员  何 峰
执行员  赖云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赖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