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平潭综合实验区招投标交易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直单位代理结算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深中法破初字第75号
原告方率,男,197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19244709-2。
代表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李锴,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瑞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招投标交易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县建设局旁),组织机构代码05034826-7。
法定代表人黄高龙。
被告平潭综合实验区区直单位代理结算中心,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组织机构代码59786232-3。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方率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率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为5900元,由原告方率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钟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兼)
附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