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3民辖终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南方卓越投资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6号东原财富广场一期第(3)1单元13层3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营业场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龙泉巷9号1单元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3087071338。
负责人:***。
上诉人贵州南方卓越投资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94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于2018年9月11日以贵州南方卓越投资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贵州南方卓越投资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该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该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本案买卖合同未约定明确的合同履行地,该协议管辖无效;因此应当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原则,应由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未进行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与贵州南方卓越投资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安装合同,约定西子西奥电梯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向对方出售并安装电梯。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双方彼此间不能达成和解决协议,可将此案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无效。本案在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的情形下,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因此,本案应由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协议管辖有效系认定错误,其作出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误,本院应在二审中予以撤销,并将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请求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8)黔0302民初943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颖
审判员**
审判员廖戡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犹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