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91执保798号
原告: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元。
二、如被告**、**、***、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5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