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91民初2365号之一
原告: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被告: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财产保全费480元,由原告山东尚德仓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