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民初2272号
原告:**,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男,198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原告**与被告***、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