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2民初3052号
原告:***,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被告: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敏
书记员吕桂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