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91民初2365号之二
原告:山东***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万杰路93号院内办公室楼2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580447553F。
法定代表人:郭磊,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女,1988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天桥区。
被告: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镇老寨村新居苑1号楼1单元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575581432A。
法定代表人:马广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2019)鲁0391民初2365号民事裁定,对**、***、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6000元及相应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原告山东***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济南君继安渣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佟 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力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