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

冷水江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1381执4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里福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永乐镇北郊村曹古组。身份证号码:430223196907027213。
本院在执行冷水江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银行存款查询,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银行、浦发银行等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郴州北街支行有余额21130元,其他银行账户均不足千元。于2019年9月1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的银行存款2113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5日领取该笔案款。
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缴纳情况,经回复被执行人***没有公积金缴纳的记录;于2019年5月29日到安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大车一辆(车牌号为:*L90860),经查该车已报废;另外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小车一辆(车牌号为:*******),经查该车已被其他查封,本案轮候查封。于2019年5月30日到安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仁县城关镇城北东路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安房字第0536号)一套,位于安仁县城北镇安仁大道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安房字第4209号)一套,该两套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查封期间到2022年2月26日,故本案对该两套房产没有优先处置权。
综上对被执行人***所有财产进行的调查和分析,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冷水江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并经合议庭合议,拟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1381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淑娴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