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381民初1326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告:冷水江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禾青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冷水江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5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冷水江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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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晏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