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381执恢82号
申请执行人***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禾青镇里福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段旭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金额611015.12元,到位金额0元;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公积金、股息红利、财付通、阿里巴巴、工商登记、保险收益等财产进行了全面查询、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有车牌号为湘L9××××大车(该车已报废)、湘L9××××小车一辆(轮候查封,未实际控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安仁县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安房字第0××6号)及位于安仁县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安房字第4××9号),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市禾青建筑工程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此外,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文华
审判员 陈 利
审判员 邹卷澜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周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