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民初578号之一
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宝池路1号。
诉讼代表人:贺爽。
被告:江阴市水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玉门思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李洪,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江阴市水月纺织品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江阴市水月纺织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71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景 鑫
审判员 孙 宏
审判员 张朴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冬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