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1民初15945号
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9105926X0,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宝池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宏威电力器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222436454,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砂山大道279号。
法定代表人:**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宏威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658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8元(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苏爱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