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新余市宏健工贸有限公司、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502执保81号之一
申请人:新余市宏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劳动北路东侧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6339794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东路8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6350572D。
法定代表人:彭小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新余市宏健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赣0502执保8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申请人新余市宏健工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余市宏健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