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上高县唐人会音乐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923执保374号
申请人: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6350572D。
法定代表人:彭小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高县唐人会音乐馆,住,住所地:宜春市上高县新城区新城国际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3MA389HX48J。
经营者:***,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生,住上高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0月26日生,住。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4年10月8日生,住上高县。
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上高县唐人会音乐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高县唐人会音乐馆、***、**、***的银行存款256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高县唐人会音乐馆、***、**、***的银行存款256万元或查封其相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龚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