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502民初8711号
原告:渝水区青年路德尔地板店,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东方巴黎家居广场A1-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502MA36A7NT5G。
经营者:***。
原告:***,女,汉族,1967年11月2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男,汉族,1977年12月11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平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东路8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635057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共新余市委党校,住所地新余市,办公地:新余市渝水区仙女湖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500491601264A。
负责人:***,该校校长。
被告:***,女,汉族,1964年8月23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高,男,汉族,1959年7月13日生,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原告渝水区青年路德尔地板店、***、**(下称原告)与被告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共新余市委党校、***、**高(下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渝水区青年路德尔地板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20元,合计7792元,由原告渝水区青年路德尔地板店、***、**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