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872号
申请人: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东路8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6350572D。
法定代表人:彭小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濮阳市人,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申请人:张绍华,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绍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员 简谊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沈梦梦
书记员游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