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923执93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东路8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6350572D。
法定代表人:彭小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高县唐人会音乐馆,住所地:上高县新城区新城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23MA389HX48J。
经营者:汪国俊。
被执行人:**,男,1985年10月26日生,汉族,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
被执行人:辛政霖,男,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高县唐人会音乐馆、**、辛政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限期内无法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高县人民法院(2020)赣0923执93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刚
审判员 易敏然
审判员 晏志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