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502民初7771号
原告: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北湖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736350572D。
法定代表人:彭小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阳惠,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玥,江西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被告:***,男,197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原告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利丰项目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昱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雷佳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