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11877号
原告昆明九天传动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润恒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苏艳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明九天传动设备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89元,减半收取394.5元,由原告昆明九天传动设备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剩余394.5元依法退还原告昆明九天传动设备开发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颜芬芬
人民陪审员 李金昌
人民陪审员 田会星
书 记 员 欧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