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执30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
被执行人:成都博瑞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韵路150号1栋4层404号。
被执行人:勤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天府软件园C区10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廖昕,职务不详。
**与成都博瑞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勤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93民初592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20691.00元,申请执行费21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勤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12栋XX号、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12栋XX号、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12栋XX号、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12栋XX号、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12栋XX号的不动产,上述不动产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勤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川A×××××、川A×××××的车辆,上述车辆均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廖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 骥
审 判 员 张世全
审 判 员 刘学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 景
书 记 员 朱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