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80执13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顺城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206863637H。
法定代表人:赵仁焕,行长。
被执行人:勤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华二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77488703T。
被执行人:廖昕,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执行人:林宇虹,女,197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勤智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廖昕、林宇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票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并对被执行人廖昕、林宇虹按份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商业用房【不动产权证:川(2017)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1号、0××2号】进行了拍卖,一拍、二拍均流拍,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并申请暂不予变卖。经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尚有执行标的801028.15元未履行,执行费10410元未缴纳。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平
审判员 陈军辉
审判员 杜德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