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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801财保111号
申请人:格尔木日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96QK9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岿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关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40745973722。
法定代表人:苟天福,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申请人格尔木日和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232863.2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海天创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户(账号:×××)内的银行存款232863.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强燕
书记员*深